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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已有质量检验约定的,还可以再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吗?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67天前 | 1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有朋友问到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检验问题做过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检验已明确定义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备排除诉讼中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效果?

天纵鉴定】:不排除,在合同中即使已有质量检验约定的,还是可以在诉讼环节向法院申请产品质量鉴定。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人民法院准许重新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那么双方之前合同约定的检验结论就不一定成立了。根据相关解释,此处“当事人有证据”的证据要求只需达到一般理性人可能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可,而不必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就可以在诉讼阶段再次向法院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

但如当事方尽管有证据足以反驳合同约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但并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则该检验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