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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要求对“四种情形” 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1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最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这个意见要求从2020731日起,对四种情形的案件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具体要求如下。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