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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时,被鉴定设备需做必要维保以使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00天前 | 1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近日读到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4的《元丰机械制造公司与陆银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纠纷案》。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就标的物机器设备的质量组织鉴定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允许出卖方对机器进行合理限度内的必要调试维修和保养,以使机器设备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防止机器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影响鉴定结果。

案件概要:

2013,陆某与机械公司签订纺织机器购买合同。后因质量问题,机械公司多次维修未果,双方致诉。诉讼中,鉴定人对机器设备进行鉴定时,机械公司要求对诉争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维修和保养。

法院认为:

1、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纠纷引发的诉讼中,就标的物机器设备质量组织鉴定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允许出卖方对机器进行合理限度内的必要调试、维修和保养,以使机器设备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防止机器使用中的正常损耗影响鉴定结果。

2、本案中,现场鉴定时,鉴定人让制造方进行正常调试,若损坏,经专家组同意后进行更换,力求恢复至机器出厂状态,反映内在、客观的信息,即案涉鉴定并非对机器现状进行的鉴定,而是在机械公司进行检查、维护、调试及对部分易损件进行更换后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鉴定事项对涉案机器作出鉴定结论,该结论系对涉案机器整体质量问题的评价,机械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涉案鉴定报告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该鉴定报告应予采信。

3、依鉴定报告,案涉机器设备运转故障频繁,不能正常稳定生产用户方和制造方约定的合格产品,关键零部件制造质量未达到企业标准要求,不能保证机器长期稳定生产运转,应认定机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判决机械公司就质量不合格机器设备自行取回并退还相应货款。

基于以上案例,在产品质量争议案件中,如向天纵鉴定等机构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时,则需确认被鉴定机械设备是否做了必要维保,以使其恢复至交付时的客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