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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明确鉴定适用范围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066天前 | 2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2021422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以下简称“证据规则指引”)。该指引的发布对于统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证据规则指引” 含附则共有178条。具体分为总则、侵害专利权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五部分。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包括证据的获取方式、证据的类型的扩充、自认的限制、证据的审查标准、鉴定、逾期提交证据的责任、明知的推定规则、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等,其按照具体的案由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按照一般证据规则、权属证据规则、具体侵权行为的证据规则、抗辩证据规则等进行了体例安排。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2021422日发布)

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 总 则

1.1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也可以先通过告知或协商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提供证据的要求。

对于前款所述提供证据的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配合的,视为对方当事人对相应证据的主动提供。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

对通过告知或协商方式提出的证据提供要求拒不配合,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为认定侵权情节的考虑因素。

1.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市场事实或技术事实的真实情况,可能致使事实认定与公众的一般认知相悖,且有公共信息涉及相关事实的,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该公共信息。

前款所述公共信息是指能够从公开渠道检索或查询的信息,如生效裁判文书、技术词典等。

1.3存在以下情形时,对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负担或成本过高,超过合理限度;

(三)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更容易或者更经济的方式证明待证事实;

(四)其他不宜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形。

1.4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可以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提供该证据所遭受的损失。

1.5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满足准予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应具备条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签发调查令:

(一)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执业律师;

(二)调查令足以克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

(三)被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且不存在其他不宜由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收集的情形。

1.6 调查令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持有调查令的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二)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三)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或范围;

(四)调查令的有效期;

(五)法院印章及签发日期。

1.7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应于调查令有效期内,按照调查令载明的证据名称或范围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同时出示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供被调查人核对。

1.8被调查人对调查令和相关律师身份核对无异后,应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名称或范围提供证据。

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应在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和被调查人的共同见证下封存,由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及时、完整的提交法院或由被调查人在合理期间内采用邮寄等方式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