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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SDoC认证程序中的责任方确认规定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702天前 | 1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检测(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介绍过FCC SDoC程序上的一些变化。根据之前的信息,FCC SDoC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8112日,在此日期之前,FCC VoCFCC DoCFCC SDoC三种认证程序均可。但是在2018112日之后,新的产品只能申请FCC SDoC了。

但对于之前已经获得过FCC认证的产品,根据FCC最新KDB文件,在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这类产品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就可以直接在美国市场销售;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则是必须重新按照新的FCC认证程序进行测试及认证的。

FCC SDoC认证程序与之前FCC要求的一个显著不同点在于FCC SDoC程序需要由责任方提供声明文件才能出货销售。也就是说FCC SDoC认证程序中必须确认产品的“责任方”方可进行。确认“责任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如果碰到市场抽查,美国能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

因此根据FCC文件其对责任方做了如下规定:

1)责任方必须是美国当地的公司;

2)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

3)责任方必须要求在FCC市场抽检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

基于以上FCC对责任方的明确要求,天纵检测建议客户直接选择其产品在美国市场的进口商或者如可能由生产方的美国公司作为产品的责任方进行声明。当然如果以上条件都无法满足,那也可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作为其产品的责任方。美国责任方的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等需要在申明文件中有所体现,方能符合FCC SDoC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