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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打折促销食恶果,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840天前 | 8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线上一些商家经常借打折来诱导顾客消费,有的大幅度提高“原价”,有的在满减优惠上作文章,层出不穷的套路让不少消费者屡屡“中计”。商家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涉嫌对消费者的诱导和欺诈,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这样一起"虚假打折"的纠纷案件。

2016年8月,原告荀某从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指纹密码锁智能家用电子防盗门锁1套,价格为5,560元。被告在促销该商品时,宣传页面中标示原价为12,600元,销售价为5,560元。原告查询涉案门锁历史价格走势发现:该商品近三个月日常销售价为5,560元,有两次降价的记录。后原告又咨询销售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答复该商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5,560元,没有过12,600元的售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促销活动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原价为12,600元,因促销而降价为5,560元,而本案证据显示不存在原价12,600元,被告有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商品,采取“虚构原价”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以达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被称作“价格欺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识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本案被告虚构涉案商品的原价,以此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