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规定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即财产损失等于损失发生时的原有价值与损失发生后的价值之间差额,侵权人应当赔偿该差额,弥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损失求偿问题实际更为复杂。首先有些财产缺乏市场流通性,难以确定市场价值;其次,财产除了市场价值之外,还有使用价值,因此产生财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别,间接损失的认定难度高。
财产损失的数额可根据如下标准确定:在认定财产损失价值时,可根据被侵权人提供的受损财产的购置凭证,考虑使用折旧因素;若经过修理可恢复使用,则根据修理费确定财产损失价值;若受损无法再修复使用,或者修复费用高,则可根据重置价值并考虑原物使用时间确定财产损失价值。在确定财产损失价值时,最好可委托天纵鉴定(SKYLABS)等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