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在日常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遇到鉴定申请人明明自愿向法院申请了鉴定,但其经次鉴定机构多次催促仍不能按期缴纳鉴定费,此时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只能予以退卷处理。对于这种情况,鉴定申请人往往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往往会驳回其诉请而结案。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这样的一起案件。
原告胡某某名下的一辆轿车行驶至修文某被水淹路段时坠入河中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坠河受损的损失。因案涉车辆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限额为98931元的车损险,原告便主张其车辆坠河受损的损失为98931元,但被告某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原告需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但由于原告一直拒不预交鉴定费,未能进行鉴定,致使案涉车辆的损失无法查明,法院以原告胡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案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本案中原告胡某某申请鉴定,可又拒不预交鉴定费,致使车辆损失无法查明,无法举证,固被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