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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标错价格,“薅羊毛” 消费者可否向商家继续主张履行合同?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813天前 | 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商家把茅台酒标错价格,消费者趁机“薅羊毛”,一口气花了十多万下单了152箱,商家拒绝发货并主动退款,消费者主张商家继续发货能获支持吗?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关注到了这样一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高某诉某酒业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高某在被告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支付10万余元购买了152箱酱香型贵州茅台酒,但经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发货,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某酒业公司辩称,上述订单中商品预览照片均显示为1瓶装,结合页面展示的店铺活动主页面、主图、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判断出涉案商品应以瓶装为单位,涉案订单将单位“1瓶装”误标为“整箱装”,属于价格标注错误。其次,被告发现上述错误后及时进行解释、修改,并未实际发货,因此涉案合同未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易快照及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在价格处标注为每箱,但订单页面的商品图片显示为1瓶,以及商品介绍页面的商品毛重、包装、容量等信息均为1瓶装的规格标准。双方沟通记录显示,原告询问被告某酒业公司的客服“一箱699”“我买了三百五十件哈”“我准备付款了”,客服告知原告“这个是一瓶”,原告回复“上面可是整箱装”“没有任何一箱的解释哈”。客服随后又告知原告价格标错,若发货也只能按照单瓶进行发货,或者原告取消订单平台将货款退还并给予一定补偿,但原告拒不接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虽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如果履行合同,原告实际获得了不当得利,被告也面临损失,利益显然失衡。被告客服于同日告知原告,699元是1瓶的价格,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照699元/箱发货。涉案白酒系知名白酒品牌,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按照一般人理性的理解,699元应当是1瓶的价格,原告主张按箱交付,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涉案白酒价格的认知。如果按照原告主张的价格交付,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消费者不应趁经营者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日常生活,常见在网络抢购等促销活动中,有可能因涉及订单过多、消费者身份不易查证等因素,造成经营者无法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完成撤销权的行使。这时受损商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消费者的恶意缔约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履行合同,双方利益显然失衡。此时消费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仅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而消费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