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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纠纷中法院是如何对质量问题进行界定的?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808天前 | 7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之规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也是参照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若双方未就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则采取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予以判定。

基于以上法规,法院在查明或确认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时,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双方对于质量问题的判断,若观点一致且易直接做判断的,则在程序处理上相对简易。若双方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但就具体内容有争议,且法院不能直接做出判断的,通常则需通过委托天纵鉴定(SKYLABS)等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争议查明,并且申请鉴定的一方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因不服现有鉴定结论并重新提出申请的需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较多情况下都进行了鉴定,毕竟鉴定结论是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标的物是否存在是能否成功鉴定的关键,同时若一审中未提起鉴定,二审中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