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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致小朋友坠落死亡,责任谁来负?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90天前 | 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12月10日晚,1岁5个月的小明(化名)在其外祖父的陪伴下外出玩耍。两人行至一处商业裙楼与写字楼的连接天桥时,小明不慎从天桥的栏杆缝隙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摔至意识昏迷,后经医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原告小明的父母认为,事发天桥设计建造之初就严重违反了关于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的国家强制标准,同时该缝隙处周边并没有任何遮挡和安全提示,加之该处灯光昏暗,影响视线,多个因素共同导致悲剧的发生,故向广东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某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地产公司)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地产公司建设的涉案天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天桥护栏间隙宽约412.5px、高2000px,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被告股份公司、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天桥所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被告地产公司导致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次,小明的监护人未善尽监护义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上,法院判决: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地产公司承担90%的责任,被告股份公司、物业公司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行天桥的建设本是为了提高行人过马路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如果设计建造不当,则有可能成为“夺命陷阱”。在本案中,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意外的发生并不是某一方的单独过错造成的,而是多种因素所致,但地产公司建设的涉案天桥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