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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动车无法上牌涉消费欺诈,消费者可诉求“退一赔三”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35天前 | 15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2年5月6日,汪女士在山东某县的电动车经营部花4000元购买了一辆某“知名品牌”的电动车,上路不久后就被交警“拦下”,经交警提示,汪女士得知电动车需登记上牌后才可合法上路,汪女士便携带商家开具的合格证、发票等材料去车管所办理上牌。

但在上牌过程中,车管所人员告知“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参数、制造日期与车辆实际不符,不能上牌!”为此汪女士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又给汪女士开具了2份不同的合格证,均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汪女士持有该合格证至车管所处仍未能上牌。后汪女士与平邑县某电动车经营部协商无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40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2000元。

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指出的是消费欺诈行为是特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车实际信息与合格证登记信息不一致,导致消费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卖家行为构成欺诈。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以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

基于以上法条,此案商家得知法律后果后,充分认识到其行为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汪女士也因此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该电动车经营部负责人当庭通过微信向汪女士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