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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时捷车主发现音响贴牌,销售方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SKYLABS | 作者:澎湃新闻、天纵鉴定 | 发布时间: 2622天前 | 1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君(SKYLABS)最近看到“澎湃新闻”上报道的一个典型由于车辆部分配件“不真”,而造成整车被要求退一赔三的典型案例。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目前很多车辆销售方从车辆销售本身能获取的利润已越来越少,因此很多销售方在车辆的配件上动起了脑筋,以期在此获得超额利润。现阶段这类车辆涉及的合同争议越来越多。天纵君今天分享的这个判例比较典型,一审法院最后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赔三”请求,不仅返还车款61.98万元,并要求偿款车主高达185.94万元。

[摘要] 车主陈某打算把他开了两年多的保时捷轿车卖掉时,这时他才知道车上装载的音响并非原装的“博士”(BOSE)牌。在与重庆XX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协商无果后,陈某将XX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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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保时捷轿车购于201536日,型号为“Macan”。据他介绍,生产商提供该车的基本配置,由消费者选择内饰、燃油箱大小、车轮等配置。其中,车内音响也属于选配范围。注重音质的陈某选择了美国扬声器品牌“博士”。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这辆装载有“博士”音响的保时捷轿车总价为61.98万元。

20176月,陈某准备将轿车卖掉。“我把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懂车的师傅发现音响商标有问题。”陈某回忆,听车行师傅介绍,如果是真的“博士”音响,“BOSE”的标识不会掉:“他说我这个是贴的标志”。

随后,陈某找到卖给他车的XX公司进行协商。陈某说,XX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更换原装的“博士”音响,并终身免费为这辆保时捷做保养。陈某没有同意该方案,并将XX公司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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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法院于827日作出的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16516号】显示,经该院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于今年4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虽涉案车辆车内音响处表面粘贴“BOSE”牌标识,但经勘查、比对,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BOSE”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

XX公司辩称,陈某使用该车达两年之久,且并没有提出相关异议,即使存在欺诈,因音响不影响车辆使用,即使赔偿也仅限于音响部分。

法院认为,本案的一大焦点在于XX公司对音响欺诈的行为是否构成整车欺诈。

判决载明,保时捷生产商装载的“BOSE”牌音响已成为涉案车辆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是评判选配后车辆是否符合出厂质量的标准之一;此外,保时捷作为豪华汽车品牌,消费者对此所期待的,不单单是通常的驾驶功能,还追求更好的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而品牌音响亦是提供更好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的重要部分。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配置“BOSE”牌音响足以影响陈某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

该院认为,XX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陈某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XX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

渝北区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XX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车辆,XX公司返还陈某购车款61.98万元;判决XX公司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赔偿款185.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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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认为,对于购买品牌豪车的消费者而言,音响配置虽不影响驾驶安全,但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和内心感受。所以,即使不是事故车,但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同样也会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影响着其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本案原告认为《汽车销售合同》对配置“BOSE”牌音响作了特别约定,但未单独对“BOSE”牌音响的价款做出约定。在此情况下,音响就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商品属性,音响与车不构成物与物并列的法律关系,而是构成了整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重庆渝北区法院认定:XX公司对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亦构成对整车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