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与“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差异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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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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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60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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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与“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虽然名称类似,但两者法律意义不同,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区别。

在昨日的文章中,天纵鉴定(SKYLABS)介绍了目前法院系统在推广实施的“诉前鉴定”程序。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和说明的是,这个“诉前鉴定”与“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虽然名称类似,但两者法律意义不同,法律效力上也有很大区别。诉前司法鉴定是指案件当事人已进行诉前调解立案登记的案件,需要通过诉前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而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是指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虽然目前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诉前自己先做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这种证据的认可存在着一定的前提条件。诉前司法鉴定与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相同之处在于鉴定过程均是发生在诉前阶段的。但差异在于“诉前司法鉴定”的过程是有人民法院进行参与的,这样容易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未来的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更容易将此份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合法证据而被采纳。而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事实上是一种单方面的委托关系,这在鉴定过程中缺少了人民法院的参与,容易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当事人需通过司法鉴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最好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诉前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能让《鉴定意见》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