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604天前 | 2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及时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对基层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就地予以化解。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注重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优势,提升专业化解水平。鼓励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直接对接,统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三)依法受理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四、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接汇聚纠纷数据,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诉源治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比重。建立民间纠纷成诉情况通报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双向通报机制,定期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特点,共同做好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做好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完善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优化工作流程。
(三)加强宣传表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