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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委托鉴定的特点及优势
来源: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591天前 | 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曾介绍过,在20237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诉前调解委托鉴定的流程提出了规范性的指引。此诉前调解工作流程已在202381日起开始施行。诉前鉴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1.遵循自愿原则

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2.申请条件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3.审核高效快捷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诉前调解阶段的鉴定评估主要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总结说来,在诉前调解阶段就进行鉴定评估,既有利于法院及时开展调解和审理工作,也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