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一方面从“优惠劵”等虚拟资产中获得了实惠,但同时对其虚拟资产损失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同样给予补偿保护,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和疑惑。天纵鉴定就注意到了这样一起由“优惠劵”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赔偿纠纷案,该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双十一”网购节马上就要到来了,各个平台和商家均牟足了劲的给消费者发放了大量的“优惠券”,“折扣劵”等虚拟资产,消费者一方面从“优惠劵”等虚拟资产中获得了大量实惠,但同时对其虚拟资产的损失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同样给予补偿保护问题,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与困惑。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了这样一起由“优惠劵”而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赔偿纠纷案,该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李先生从某科技公司的网购平台购买抽油烟机一台,商品总额698元。李某通过使用促销立减100元,平台优惠10.04元,优惠券349元,红包138.36元,支付有礼2元,共减免优惠599.4元,最终实际支付98.6元购得该机。收到货后,李先生发现该抽油烟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联系客服并申请换货处理,将原商品退回某科技公司。由于该科技公司客服直接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李先生认为造成其个人财产的损失(使用的红包、优惠券等均无法退回)并且无法以同等价格重新购买,便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网店购买价值698元的抽油烟机,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处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理,造成李先生在活动期间的优惠无法继续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价格购买同款商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先生支付赔偿款599.4元。
在本案中,因商家内部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无法以活动价格再次购买同款商品,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将无法再使用的虚拟资产认定为损失赔偿额,能够有效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