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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签收了并不等于认可所签收商品为质量合格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65天前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签收网购商品时往往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当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寻求网络商家退货时,某些卖家以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为由如消费者签收商品后视为认可商品质量不得退换货。天纵君(SKYLABS)认为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上面所列举的情形中“签收之后视为质量合格、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事先拟定用来重复使用,且不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第497条规定该条款内容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属于无效,所以商家应当退货,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价款。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只能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了解商品,不能通过现场进行实际体验,而有些产品只有试用了才能判断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求。而电商在此时就处于优势地位,有些电商特别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霸王条款写入商品介绍中,特别现实生活中大家收到快递并不会在签收时就打开,若按照商家的条款完全将消费者权益视为无物,商家以此规避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