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注意到一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判决案例。在此案中,晨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后其将车转卖给了王先生,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车辆事故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王先生为此提起了诉讼。
案情简介
这天,晨先生(化名)开车在高速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晨先生便想将车辆转卖出去,并约定车辆的保险理赔款29.5万元归买家所有,同时,买家需要以晨先生名义索赔。王先生觉得二手车性价比高,也有保险理赔,就买下了这辆车。
之后,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协商,但双方对损失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保险公司拖延至今仍未向王先生赔偿损失。
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保险公司赔偿我车辆损失金额29.5万元,并支付车辆拖车费、鉴定费、护栏损失费等费用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晨先生,事故发生时车辆也还是在晨先生名下,王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和晨先生是怎么协商的,所以王先生并不一定有资格进行保险索赔。另外,车损险是29.5万元,拖车费等费用都应当在车损的金额范围内赔偿,已经超过保额的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被保险人为晨先生,车辆发生事故也在保险期间内,此时晨先生还是车主,所以晨先生才有申请理赔的权利。同时,晨先生将车辆转卖给王先生时也明确约定,需要以晨先生名义索赔。
所以,王先生未取得晨先生的授权,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购买合同》《收条》的真实性,就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保险公司。故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法官说法
涉及车辆转让的车险理赔,被保险人对车辆能否申请理赔,是以事故发生为时间节点,买卖双方当然也可以就此协商变更。以本案为例,如果晨先生的车辆是在事故发生前就转让了,那么买方王先生就能申请理赔,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但本案车辆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转让,这种情况下,晨先生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王先生想申请理赔,就需要取得晨先生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