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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1天前 | 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的阐述,在审判实务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

因此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其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但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才能予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