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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运输中货物有损失但承运人不配合鉴定评估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82天前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山东沂南法院近期的一个司法裁判案例,该案货主商品运输途中因故造成货物受损,但承运人拒绝配合对涉案货物的残值评估工作,导致价格评估无法进行。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彭某从霸州市胜芳镇某制管厂购买了价值186200元的镀锌管。该批货物由李某驾驶的鲁L牌号货车承运,该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运营,实际车主是李某。2021年2月21日,李某驾驶涉案货车运输涉案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涉案货物受损。事后李某直接把涉案货物拉到沂南县蒲汪镇某村保存,并拒绝向彭某交付涉案货物。2023年3月10日,彭某为索要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彭某申请法院对涉案货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李某拒不配合司法鉴定机构查看涉案货物和对涉案货物的现有重量进行过磅,导致无法进行后续价值评估。
法院审理
山东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运输涉案货物途中,因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所承运彭某的货物受损。李某所有的涉案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运营,李某和某物流公司应当依法对涉案交通事故给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彭某申请本院对涉案货物的残值进行评估,但李某拒不配合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查看涉案货物和对涉案货物的现有重量进行过磅,导致无法进行后续价值评估。在涉案货物残值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彭某主张李某和某物流公司按照购买涉案货物的价款186200元进行经济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承运人,驾驶车辆因非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现交通事故应该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其对于承运货物鉴定的不配合,导致货物残值无法确定,故只能将货物归于李某一方,并由李某对彭某照价赔偿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