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房屋若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并不会导致商品房功能丧失,也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房屋漏水属于质量瑕疵问题,非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鱼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贺女士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支付5万元房屋毁损赔偿费,但没有举证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鱼峰区法院判决驳回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些购房者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在约定时间接收房屋,进而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案件增多。如何判断开发商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商品房交付是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交付的房屋若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并不会导致商品房功能丧失,也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属于质量瑕疵问题,应承担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而非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贺女士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另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因交付的房屋影响她正常入住使用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将其混同于未达约定和法定交付条件而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