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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买家无故拒不收货该怎么办?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9天前 | 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买卖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合同之一,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支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生活中经常发生卖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买家无正当理由不收货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疫情前后的熔喷布从一日三涨到迅速滞销,买家采购后因为形式突变而大批拒收,这也引起了许多诉讼。当买家无故拒不收货时,卖家应该怎么合法地行使权利呢?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谈谈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聚乙烯销售业务的贸易公司。受上游石油价格、市场供需状况等影响,聚乙烯价格可以说是“一天一个价”。在交易中,A公司通常会对外发布聚乙烯的期货报价,等接到客户采购订单后,再向国外供应商下单,待货物到港、完成清关手续后,最终进行交付。

B公司向A公司询价,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聚乙烯25吨,单价为12650元/吨,交货日期为2021年12月9日左右,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后B公司表示:“聚乙烯价格都下来了,最好货物不要了。”因此拒绝提货。A公司因此将B公司告到了上海某法院。

A公司诉称:自己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在11日装车发运25吨聚乙烯,但B公司却无理由拒收货物。B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产生了仓储费及垫付货款的利息。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判令B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并支付仓储费及垫付货款产生的利息。

B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A公司的其他诉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违约方应为B公司。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间为12月9日左右,A公司于12月11日着手交货处于约定的合理期限内,B公司关于交货时间应为工作日的主张,既缺乏合同依据,也未能举证证明节假日不能交货是商业惯例。A公司对外采购的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平台下单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A公司于12月11日具有交付系争货物的意思表示与能力。在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况下,A公司才取消货运订单,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所以,B公司于12月11日拒绝接受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应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偿付违约金,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买方无故拒不受领,是指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但买方没有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货物。构成要件包括:1.卖方已经现实履行交付义务或者具有交付的意思表示与能力;2.交付的实现需要买方协助或者配合受领;3.买方明确拒绝受领,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受领;4.买方拒绝的行为并无正当理由。

如买方无故拒不受领,卖方怎么办?

第一,卖方可以提存标的物。提存成立后,视为卖方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提存费用由买方负担。此时,卖方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第二,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受领迟延,经过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受领,或者买方受领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三,卖方可以请求买方赔偿增加的费用。标的物的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对不宜保管的标的物的处理费,履行债务支出的交通费等,都属于额外增加的费用,卖方可以请求买方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