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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豪车遇故障频频引诉争,质量鉴定成关键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9天前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费者68万余元买的豪车出现故障,虽多次大修后但仍影响使用。车主该如何维权,车辆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新疆某法院办理的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阿华(化名)从某公司购买宝马车辆一部,并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68万余元购车款。

车辆质保手册质保内容显示:车辆质量保证期限自商品车辆销售之日(以开具发票之日为准)满3年或行驶里程达6万公里之日为止,两者已先到者为准。

但此后车辆就频繁出现故障,2020年12月21日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维修,后又在2021年3月、5月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阿华便找到汽车公司投诉,要求更换车辆或退车,但公司认为车辆已超出了质保期,拒绝了阿华的相关请求。

2022年5月,阿华将该公司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责令公司返还购车款。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汽车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且阿华行驶车辆多年,起诉时车辆超过质保期,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2022年7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审理此案。经查明,阿华2018年4月从被告公司购买宝马车,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出现故障,后又在2021年3月、5月多次维修。

法院发现,阿华陈述的车辆问题包括变速箱漏油、车辆熄火、自动启停后熄火、启动不了、发动机报警等,这与车辆维修记录自动变速箱总成更换等内容相吻合。

经某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该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不能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案发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公司在车辆质保期内并没有将阿华的车辆修好,直至目前车辆仍然无法正常使用。也就是说,阿华购买车辆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阿华购车后正常使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应当扣除相应补偿费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涉案车辆的使用补偿费为20余万元。该笔补偿费,应当从被告公司退还给原告的车辆价款中扣除,扣除后被告公司应当退还阿华车款为481620.07元。

2023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阿华与某公司的宝马车辆的买卖合同解除,公司需向阿华退还车款481620.07元,阿华向公司退还宝马车。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