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商碰到二手事故车,可否要求“退一赔三”呢?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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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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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33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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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条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消费。是否以“为生活需要”为购买目的,应根据购买者的主张、购买数量、购买用途、购买产品性质以及购买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而综合判断。

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事故车,一般是指存在结构性损伤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等也都属于特殊事故车这一类。购买二手车后发现卖家隐瞒车辆事故情况,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呢?如果买家是二手车经销商,情况会有所不同吗?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就注意到这样一起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11月11日,二手车经销商胡某与贺先生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贺某将自有的一台车辆卖给胡某;并约定胡某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贺先生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胡某的购车款并赔偿胡某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情形之一为故意隐瞒事故、火烧、涉水等车况。合同签订后,贺先生就将车辆立即交付给胡某,胡某委托妻子赵某向贺某支付购车款84500元。胡某买到车辆后,一直未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2022年12月20日,胡某在某汽车官网查询到该车辆曾经在2021年4月发生过意外交通事故,车损金额为17000元。胡某要求向贺先生退还车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另外查明,自2022年6月开始,胡某与妻子赵某共同经营二手车生意,长期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二手车的出售信息。2023年3月3日,胡某夫妻注册湘潭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故意隐瞒事故,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的购车款”的解除权条款。而贺先生作为卖家,未主动告知车辆的事故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车辆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直接影响胡某转卖成功的机率,胡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贺先生退还购车款。根据贺先生提供的抖音视频及胡某夫妻名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胡某夫妻在与贺先生交易时确实从事二手车生意。胡某在2022年11月11日收到车辆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消费者买车自用的行为特征,符合二手车商的行为特征,胡某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贺先生赔偿三倍购车款。综上,法院判决解除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卖家贺先生向买家胡某退还购车款84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到位。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在车辆买卖中,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关系到车辆使用人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买车人的购买决策和车辆价格。本案中,隐瞒事故是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贺先生在交易时就应主动将车辆事故情况告知胡某。即使胡某未主动询问,贺先生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如实告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条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消费。是否以“为生活需要”为购买目的,应根据购买者的主张、购买数量、购买用途、购买产品性质以及购买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而综合判断。本案中,胡某从事二手车生意,其购车以盈利为目的,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二手车经销商比普通消费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时,二手车经销商应全面深入了解交易车辆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二手车经营者在购入曾因重大事故受损的车辆并维修后向第三人出售,未如实告知车辆事故情况及损害程度导致购买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对生活所需而购买二手车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二手车买到事故车可以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可知,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在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退车条件要满足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隐瞒事实一般是指出过事故、被水泡或者火烧过、手续存在问题、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同时有明确的证据才能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