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软装定购合同,乙公司为甲公司定制胡桃木家具。家具交付后,甲公司员工验收并签字确认。两年后,第三方鉴定发现部分家具非胡桃木材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天纵君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质量异议期”这个概念,如果超出了质量异议期再提出提出数量和质量异议的,通常都会视为数量、质量都合格。但有些瑕疵是隐蔽瑕疵其通常无法通过肉眼检验,而是需要经过使用或者委托天纵鉴定(SKYLABS)等第三方专门鉴定机构方能发现的瑕疵,如果属于隐蔽瑕疵问题则往往有其例外性。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软装定购合同,委托乙公司设计、定制一批胡桃木家具。同年7月份,乙公司按期将家具运送并安装,甲公司员工对家具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3月,甲公司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证实部分家具材质非胡桃木,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22年底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家具已经验收并签收验收单,乙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定购合同中约定了初验、验收、质保期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条款,甲公司员工在验收单上签字,应视为验收完毕,但涉案家具经鉴定材质型号确与定购合同约定不符,考虑到根据交易习惯和物品属性,不宜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家具材质的全面检验,且甲公司在家具交付后即与乙公司就材质问题进行过协商。因此,不能仅以验收期已过就剥夺原告质量保证期应享有的权利,签收验收单仅可视为完成外观瑕疵检验。又因家具系定制,做到无差别更换难度较大,且交付使用已有4年,法院遂依据家具减损价值,酌情判令乙公司赔偿损失。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及时确立交易关系,促进商品的高速流转,在日常买卖、加工定做等合同中,交易双方均习惯约定标的物验收条款,一般情况下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及时检验确认的,应认定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等合理因素,买受人短期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仅视为对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本案中,家具材质受制于检验方法等因素限制,甲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出具有公信力的检验结果,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员工的验收仅是对家具外观及数量的检验,乙公司不能以检验异议期内甲公司未对家具材质提出异议为由,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