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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5天前 | 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过去有些商家仅仅因为标签上的字体印刷不清楚,就可能被要求“三倍”或“十倍”的赔偿。近些年,如何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今年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其实就是对“小错大赔”“小过重罚”进行了纠正。

同时天纵鉴定(SKYLABS)也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也印发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基于以上规定,总结说来就是如果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虽然存在瑕疵,但瑕疵较为轻微,既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也不会误导消费者,则此种瑕疵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