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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21天前 | 1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2024年9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包括总则、计划制定、采样和检验检测、调查处理、监测结果的应用、附则等六章30条。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

附: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测,是指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过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有效处置的活动。其目的是发现和防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化妆品安全风险交流和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风险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风险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风险监测任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按照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风险监测任务。
第五条【信息系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加强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信息保密】 风险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七条【基本原则】 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应当统筹兼顾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和为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省级及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测计划主要聚焦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
第八条【监测重点】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重点监测以下项目
(一)易在化妆品中添加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二)已在国外导致人体健康危害的化妆品中添加或者带入的物质:
(三)化妆品中添加的、易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物质;
(四)监管实践、文献调研发现的可能影响化妆品安全的物质
(五)化妆品原料带入、化妆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或者带入的风险物质;
(六)制修订化妆品标准涉及的项目;
(七)其他重点监测项目。
根据监测项目需要,重点监测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风险程度高、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
第九条【计划内容】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目的、监测内容、任务分配、工作安排等总体工作要求
(二)采样地域、环节、场所、数量、时限等采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检测工作要求;(四)对问题产品的调查处理要求;
(四)对问题产品的调查处理要求
(五)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结果应用等要求;
(六)其他工作要求。
采样和检验检测第三章
第十条【采样人员】 负责采样的人员应当熟悉采样工作相关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与其从事采样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十一条【采样要求】 采样应当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消费者购买方式开展,采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负责采样的单位和人员采样前不得提前告知化妆品经营者,
采样分为现场采样和网络采样。采样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采样化妆品经营者名称、采样地址、产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第十二条【采样原则】 采样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监测计划要求开展采样工作,以发现化妆品潜在风险为目的的监测项目采羊应当具有靶向性,重点聚焦问题多发的经营场所和风险较高的产品。为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的监测项目采样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被监测产品类别的总体情况。
第十三条【样品运输和保存】 采集的样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防止发生样品变质、污染情况。
第十四条【采样异常情况】 样品采集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采样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超过使用期限;
(三)无中文标签;
(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
(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
第十五条【财务制度】 负责采样的单位应当完善财务报销制度,保障采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承检机构要求】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开展风险监测样品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法定方法和非法定方法,使用非法定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非法定方法进行转移确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监测计划外监测项目的探索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