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及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购房属于生活消费,可依据该法维权;另一观点则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针对普通商品市场问题,不适用于商品房。市场监管局指出,商品房销售纠纷应由住建部门处理,而非市场监管部门。司法实务中,商品房买卖纠纷通常依据民法典等特别法律规定,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商品房买卖及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个问题,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目前其实是有一定争论的。
有些人认为购买房屋作为消费者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当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遇到纠纷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并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上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规范的是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适用民法典、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
天纵君注意到对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市场监管局曾做过解答和回复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因此,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由住建部门处理为宜,而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范畴。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也应该可以要求房地产销售企业承担三倍的赔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虽然类似的案例诉讼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认为消费调整的是生活日常消费,不包括商品房等大宗的具有投资性质的财产;另一方面是商品房买卖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其规定,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