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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 SKYLABS | 发布时间: 2564天前 | 1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2018103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在本公告中其确认了无论国内生产的产品还是进口产品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   

相关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现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了解有关信息。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1022 

值得一提的是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中,质量鉴定工作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判别作用,比如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中都对相关产品质量鉴定做了具体规定,如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到“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