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上海高院昨天在其的公众号公布了一个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纠纷案例。上海刘女士网购了价值9万多元的手镯,但因佩戴效果不佳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没想到的是消费者按商家要求通过指定物流完成验货寄回后,商家却以“试戴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退全款,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刘女士91500元而结束。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件。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胡某收货后于七日内申请无理由退货,遭到拒绝。韩某称,店铺页面明示,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且在购买时向胡某作出了提示。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韩某并未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该手提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韩某退还货款,胡某退还该手提包。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旨在平衡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