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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对检材提出异议,这个检材是否可以在司法鉴定中使用?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7天前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鉴定材料应当经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然而,经过质证但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鉴定材料,能够移送司法鉴定吗?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该检材是否可以使用,主要看其是否满足鉴定程序。

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均未规定,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只是要求鉴定材料应当经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但并未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意见一致。已经过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其实就具备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格。

因此若当事人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完整性提出异议,法院需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法院应要求异议方提供证据证明检材存在瑕疵,否则检材仍可继续使用。例如,医疗纠纷案件中,若患方对门诊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仍可采纳该病历作为鉴定依据。但如法院认为检材存在伪造、篡改或无法验证真实性,则可能被排除。例如,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若缺乏资质或未出庭接受质询,可能被法院否定。

总结说来,司法鉴定机构仅需对检材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其检材经过法院的质证环节。目前法律并未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意见一致,已经过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其就具备作为鉴定依据的资格。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法院应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鉴定依据移送鉴定,而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有争议,将其排除在鉴定依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