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作用在于通过科学手段还原真相,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保障证据客观中立,提升诉讼效率,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但在鉴定实践中也常遇到鉴定当事方的人为阻碍造成鉴定工作难以进行。

司法鉴定的作用在于通过科学手段还原真相,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保障证据客观中立,提升诉讼效率,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但在天纵鉴定(SKYLABS)的工作实践中也常遇到鉴定当事方的各种压力和人为阻碍造成鉴定工作难以进行。
法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上规定,造成客观上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鉴定不能的,包含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一般而言,法院指定的期间,是在综合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下作出的,特别是本次修改后的申请期限问题,赋予了当事人更为宽松的条件,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准备,故其再超期不提申请,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未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申请鉴定,应以预交鉴定费用为程序要件、应当预交鉴定费用而未预交的,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因此,当事人虽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不向法院或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实质上与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效果是同样的,都未能依法启动鉴定程序。
第三种情形是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的权利。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或者认为提供鉴定的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而不补充,无法作出结论时,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用于鉴定的材料,本身也是一种证据,适用有关证据的规则。在鉴定材料的提供问题上,不能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配的理论,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因为显然有时候有些材料不为其掌握,或者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者在第三方处。这种情形,应当要求持有鉴定所用材料的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全面收集和完整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因此,本条规定,从狭义理解,指的应是负有举证责任且掌握、持有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的申请人,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所需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致使法院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当事人拒不配合司法鉴定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可能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法院可能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驳回相关诉求。
2、证据推定
若对方提出合理鉴定申请,而拒不配合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法院可能推定对方主张成立,导致其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鉴定,可能被视为妨碍司法公正,面临训诫、治安处罚或刑事制裁。
综上所述,待证事实须经司法鉴定而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成立、影响案件审理与判决以及特定情境下的法律推定等。因此,在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