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消费者购车数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换补贴政策,但因错过申请时限且材料不全,造成价值1万余元的换车补贴无法申领,这种“损失”是否能向4S店要求赔偿呢?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汽车置换补贴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江苏一消费者购车数月后才得知有政府置换补贴政策,但因错过申请时限且材料不全,造成价值1万余元的换车补贴无法申领,这种“损失”是否能向4S店要求赔偿呢?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汽车置换补贴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8日,江苏一消费者在苏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总价25万余元的新能源汽车,并于7月30日取得购车发票。同年8月,该消费者将自己名下的旧车出售。据消费者称,其2025年2月得知江苏省曾于2024年下半年推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她购买的新车符合申领1.8万元新能源补贴的条件。该政策活动时限为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此消费者查询后发现,因不知晓该政策,自己已错过申请期限。消费者认为,某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政府补贴政策,构成缔约过失,遂将某4S店告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损失。
某4S店辩称,双方签约时,相关补贴政策尚未发布,其无法预知亦无从知晓,不存在隐瞒故意。另外,政府补贴的申请主体是消费者个人,4S店无告知义务。同时,政府补贴的受益主体也为消费者个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自行关注政府政策。且原告未能提供旧车转让的有效发票和完成登记的证明,未必符合补贴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31日印发,10月公布具体细则,而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早于这一时间。法院认为,某4S店在缔约时不可能知晓尚未发布的政策,不存在缔约过失。此外,汽车置换补贴是政府福利,并非某4S店的促销政策。合同履行完毕后,某4S店已无告知后续政策的义务。何况相关政策已通过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报道宣传,消费者需通过关注此类信息自行获取政策详情并在有效期内进行补贴申请。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天纵说法
若一方在签约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的认定条件是该信息在签约时已存在且可知。在本案中,补贴政策在签约后才出台,因此4S店不存在过失。
补贴是政府的福利政策,既不属于合同条款也不是商家承诺。享受与否取决于消费者是否主动关注相关信息并是否满足补贴条件,商家并非“义务告知人”。
因此消费者在参加购物补贴类活动时,除了听取商家介绍,还应主动关注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相关资讯,及时了解政策细节和申请要求,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错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