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注意到,山东高院所分享的一个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该案争议设备为一环保设备,经过产品质量鉴定确认该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指标,但此案在一审中法院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协商,未判决解除合同,引起此案当事方的不服并进行了上诉。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聚烯烃尾气处理设备设计方案和设备材料上均存在问题,应负主要责任。关于四氢呋喃尾气处理设备。根据鉴定意见可认定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责任在甲公司。但案涉设备价值不菲,如解除合同退货,必须拆除设备浪费严重,现设备鉴定废气处理的异戊烷合格,说明该设备可实现部分功能目的,应首先考虑充分利用技术修理完善。两公司应对维修再行协商,尚未支付给乙公司30%货款可暂不支付,最终,未判决解除该合同。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甲公司上诉认为其主张乙公司支付货款依据充分,一审应支持甲公司全部诉讼主张。乙公司上诉认为,关于四氢呋喃尾气处理设备已不具备修复条件,一审关于此项的判决无可操作性。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设备自2021年4月26日交付后,先后经多次调试及整改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投用条件。结合一审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发现的质量问题亦未通过整改予以消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卖方未在限期内消除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卖方应退还货款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此情况下,乙公司作为买方因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货退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天纵点评
设备经过鉴定无法符合合同约定的指标,是维修还是取消合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应查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不符合指标时的处理方式,比如约定了卖方有维修义务,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等,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判断设备不符合指标的程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如果设备虽然不符合约定指标,但经过维修可以达到合同要求,且维修成本合理,不会对买方造成过大损失,那么可以先考虑维修。但如果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经多次调试及整改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在此案中相关设备经产品质量鉴定其主要性能指标严重不达标,即使经过维修也无法满足买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基本需求,这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还需要考虑设备的价值、维修的可行性和成本、双方的合作意愿等因素 。如果设备价值高昂,拆除设备会造成严重浪费,且部分功能仍可实现,可能会优先考虑维修。但如果维修成本过高,或者卖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买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