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有时并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司法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争议事实需要通过鉴定结论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申请鉴定。
鉴定的必要性:鉴定仅适用于对专门性问题(如天纵鉴定从事的产品质量鉴定、价格评估等)需要专业机构判断的情形。如果争议事实无需专业意见即可认定,法院可不予准许鉴定。
申请期限与费用: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费用。逾期不申请或不缴费,视为放弃鉴定权利。
在民事案件中如鉴定程序被滥用可能会造成以下后果:
无正当理由强制鉴定:例如,争议事实明显可通过其他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查明,但法院仍准许鉴定,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若一方控制证据(如合同、账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推定对方主张成立,此时再准许鉴定可能失当。
滥用鉴定权:当事人反复申请鉴定或申请与争议无关的事项,可能构成滥用诉权。
总结说来,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有时不同意当事人申请鉴定这主要是基于对诉讼效率、证据必要性和程序公正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