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曾介绍过民事案件当事人既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申请补充鉴定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今天我们谈一下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必要条件。

天纵鉴定(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曾介绍过民事案件当事人既不认可鉴定结论又不申请补充鉴定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今天我们谈一下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必要条件。
对于不认可原有鉴定意见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并非必然准许或驳回,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核心判断标准如下:
1. 应当准许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八十一条,存在鉴定人无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或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必须准许。
2. 不予准许的情形:若鉴定意见仅存在表述疏漏、数据笔误等一般瑕疵,且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并未影响鉴定意见的核心效力,法院则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此外,重新鉴定一旦启动,原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不同来源的鉴定(如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条件略有差异:法院委托的鉴定要求更严格,需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形;而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只要有证据足以反驳即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