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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租赁者在产品质量责任上的区别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6天前 | 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三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在归责原则、核心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差异显著,具体区别如下 :

1.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不管主观有无过错,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核心义务是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具备应有使用性能,且产品标识真实合规。除法定免责情形(如产品未投入流通等)外,需对缺陷产品引发的损失直接担责,还可能因生产不合格产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核心义务是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妥善保管产品以保持质量等。一般仅对自身过错导致的产品缺陷担责,比如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因储存不当致产品质量下降等;若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也需担责。其先向受害人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3.租赁者:无《产品质量法》直接规定的责任,责任多依据《民法典》租赁合同确定。核心义务是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若因租赁物自身质量缺陷致承租人损害,租赁者通常先承担维修、减租或赔偿等责任,之后可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但因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租赁者无需担责。

另外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补充强调的是在产品缺陷的认定上,生产者需对制造、设计、警示等缺陷负责,而销售者仅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流通缺陷负责。租赁者若未直接参与生产或销售,其责任可能需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等规定,结合过错程度确定。此外,《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的定义条件,如以经营为业、长期性等,而租赁者是否适用该法需视其是否属于产品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