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法院采纳,但需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且瑕疵程度需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合法性。核心要看瑕疵类型、能否补正及是否影响核心结论,法院会按“先补正、后排除”原则审查 。
一、核心判断标准
- 形式/轻微瑕疵(如错别字、签名盖章不规范、图表不清晰等,不影响核心结论):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修复,修复后通常可采纳,法院一般不准许重新鉴定 。
- 实质性瑕疵(如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结论与其他部分矛盾、表述不确定等):不得采纳,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需在举证期内书面提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 。
- 关键前提:鉴定意见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鉴定人可出庭接受质询并合理解释。
二、法院处理流程
1.审查瑕疵性质与影响,判断是否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补充质证修复。
2.可补救的,要求鉴定人补正/补充鉴定,组织补充质证。
3.无法补救或属实质性瑕疵的,不予采纳,启动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原意见无效) 。
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补充强调的是如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将不得采纳。总之,最终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是否采纳取决于瑕疵的性质与影响。轻微、非关键性瑕疵经补正后可采信;而实质性缺陷或非法行为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