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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1650万减到11万,最高院首次就“产品质量纠纷”进行判决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416天前 | 2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判决分析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关问题及处理的轻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给购车者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到购车者一定的财产利益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情形;

(二)经销商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信息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虽然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根据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虽然窗帘总成并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经销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经销商毕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向购车者告知,侵犯了购车者的知情权,故其仍应承担相应11万的赔偿责任。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分析窗帘问题是否属于重要信息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但判决另一方面给经销商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如果未告知的信息属于前述信息,且存在隐瞒的情形,经销商应被认定为构成欺诈,进而也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在汽车纠纷中对于重新喷漆,更换车门这种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可能都不足以使法院认定为商家欺诈,而达到整车价值退一赔三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