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某地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一起旅客在火车站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旅客因出站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认为车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铁路运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据原告陈述,其持票进入火车站乘车,在出站通道楼梯处行走时意外摔倒,导致身体受伤。经医院诊断,伤情需治疗与休养,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损失等。原告认为,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方,未充分保障通行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合计4万元。
被告铁路运营方答辩称,事发车站已按规范设置楼梯、扶手、防滑措施、警示标识,并配备扶梯、直梯等多种通行设施,地面无积水、无障碍物,日常巡检与保洁到位,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救助、提供协助,处置及时规范。原告摔伤系自身行走疏忽所致,与车站管理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车站已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合规、警示清晰、地面状况正常、应急处置妥当;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未尽到自身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依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及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车站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法官提醒,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属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运营方应持续做好设施维护、安全提示与应急保障;旅客出行时亦应留意路况、谨慎通行,对自身安全负首要注意义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限度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责任划分以过错、因果关系为核心,共同维护出行安全与公平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