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即车辆停靠后,驾乘人员未观察路况贸然开门,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引发的事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开门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这类事故的处理划定了清晰司法标准。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事故的赔偿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为受害人维权提供清晰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将自6月30日起施行。
“开门杀”即车辆停靠后,驾乘人员未观察路况贸然开门,碰撞非机动车或行人引发的事故。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开门是乘客行为,非驾驶人责任”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导致受害人理赔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开门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这类事故的处理划定了清晰司法标准。
此次司法解释直击实践痛点,明确界定了“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新规指出,“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并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新规也厘清了事故后续责任划分。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事故中,驾驶人未选择安全停车地点、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未观察车外路况贸然开门,二者共同过错往往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者需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各方义务,也避免了责任推诿,倒逼驾乘人员共同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最高法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恰好印证了此前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董某驾驶机动车在路段停车,副驾驶乘车人杜某未观察路况贸然开门,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导致潘某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董某与杜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潘某无责。事后保险公司却辩称,商业三者险仅赔偿驾驶人董某的50%责任,拒绝承担乘车人杜某对应的赔偿责任,潘某的理赔诉求一度陷入僵局。
后法院依据最高院相关裁判精神,认定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潘某32万余元损失,彻底驳回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开门杀”事故的裁判尺度,更传递出鲜明的安全导向。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共同守护,驾驶人停车时应避开非机动车、行人密集区域,提前提醒车内人员注意开门安全;乘车人下车前务必仔细观察周边路况,采用“荷式开门法”等规范方式开门,杜绝盲目开门行为。
“开门杀”虽小,却关乎出行安全底线。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以法律定分止争,既全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又明晰各方责任边界,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