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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拒签鉴定勘验笔录,是否会影响勘验笔录的法律效力?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天前 | 1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民事纠纷的现场勘查、勘验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因为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自己不签字,这份笔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事实认定便无从谈起。实际上这种理解存在着明显的法律误区,勘验笔录的效力并不依附当事人签名,拒签反倒可能会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勘验笔录是司法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现场、物证进行查验、测量、记录后形成的法定证据,其合法效力来源于勘验主体资质、完整程序与客观记录,当事人签字仅代表确认已阅读文书内容,并非笔录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均明确,当事人拒不到场、到场拒不签字,不影响勘验正常开展,也不会直接否定笔录证据资格 。

对于遇到当事人拒签勘验笔录的,现场鉴定勘验人员需遵循标准化流程处置,完整留存程序证据。首先应当场将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存在记录错误、内容遗漏的,允许当事人当场修改补充;当事人仅单纯抵触拒签、未提出实质异议的鉴定人员要明确告知法律后果,说明拒签无法否定笔录效力,后续无相反证据时,相关事实会直接依据笔录认定。

另外全程音像记录是关键补强手段,现场勘验人员建议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完整录制出示证件、宣读笔录、当事人拒签、文书标注全过程,同步拍摄现场全貌、测量数据、涉案物品,照片、视频统一附卷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完成核对与告知后,勘验人员可在笔录空白处书面注明拒签事实,清晰写明笔录已宣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捺印,勘验人、记录人逐一签字确认。现场如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可邀请其作为见证人签字,进一步提升笔录证明力;无见证人在场,仅现场勘验人员标注情况、签字,文书依然合法有效 。

从当事人角度,单纯拒签并非是一种维权方式。若认为笔录记录不实,正确做法是当场在文书上写明异议内容并签字,或单独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附卷;后续诉讼、听证阶段,再提交照片、证人等相反证据推翻勘验记录。仅以拒绝签字表达不满,无法抵消笔录证明作用,反而会因未留存异议,丧失当庭反驳的有利依据。

总之在鉴定勘验实务中,只要勘验程序合规、标注拒签情况完整、配套音像材料齐全,即便缺少当事人签名,法院、行政机关均可采信该笔录认定案件事实。无论是民事侵权、财产损失勘验统一适用上述处置规则。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厘清拒签勘验文书的法律规定,既能规范现场勘验流程,也能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文书签字环节,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