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市民买车时,都会冲着政府“以旧换新”补贴下单,商家口头承诺不影响申领,结果办完手续才发现根本拿不到补贴,这笔损失该找谁承担?深圳中院近期审结一起典型购车补贴纠纷,给所有买车人、汽车经销商敲响警钟。
一、案情回顾:奔着1.5万补贴买车,最后一分没领到
2024年9月,市民成某到深圳A汽车销售门店购车,事前明确告知销售人员,自己购车核心诉求是申领深圳市1.5万元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销售人员当场承诺,在该门店签约购车,完全不影响领取以旧换新补贴。按照当时政策,成某自身条件完全符合补贴申领标准,原本可以顺利拿到15000元补贴。可全款51.8万元提车之后,成某准备提交补贴申请时才发现两个关键问题:首先签约的A公司根本不在深圳补贴项目合作经销商名单内;其次车辆实际供货方是外地陕西B公司,不属于深圳本地合规申报渠道。
双重原因导致成某彻底失去申领补贴资格,1.5万元预期收益直接落空。多次和门店协商无果后,成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补贴损失。
二、法院审理:商家隐瞒关键信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梳理全部证据后,对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作出清晰认定:
1. 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主要责任)
A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主体,事前刻意隐瞒两项核心事实:自身无补贴经销资质、车辆为外地代销货源。在消费者明确把补贴作为购车前提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仍作出“不影响领补贴”的虚假表述,全程未主动告知影响补贴申领的关键信息,违背交易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造成消费者可期待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购车人自身存在次要注意义务(次要责任)
购车补贴政策属于公开政务信息,消费者在购车前,也有义务主动核实经销商是否在补贴合作名录内。成某仅听信销售口头承诺,未自行提前核验资质,未尽合理审慎义务,自身需要承担一小部分损失。
3. 最终判决
结合深圳补贴“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的政策规则,1.5万元补贴属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金额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成某1.3万元损失,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三、法官普法:口头承诺不算白纸黑字,商家隐瞒信息也要赔
很多车主有误区:补贴没写进购车合同,商家口头承诺不作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本案判决明确打破这一认知:
1.补贴属于重大可期待利益
若消费者明确以享受政府补贴作为购车决策前提,这笔补贴对应的金额,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2.商家负有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经营者对补贴资质、车辆货源、申报限制等影响消费者成本的关键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告知,不得刻意隐瞒、虚假保证。即便补贴相关约定没有写入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商家存在误导、隐瞒行为,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
3.过错按比例分摊损失
法院会区分商家、消费者各自过错大小划分赔偿比例:商家刻意隐瞒、虚假宣传为主责;消费者未主动核实政策、轻信口头承诺为次责,酌情减轻商家赔偿金额。
四、天纵点评:购车避坑提醒,买车前一定要做好这4件事
天纵鉴定给购车消费者的建议:提前自行查询当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核对经销商是否在官方合作名单,不要只听销售口头介绍;凡是销售承诺的补贴、优惠、落户政策,全部要求写入购车合同,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宣传页等证据;购车前主动问清车辆货源地、开票主体,确认是否符合补贴申报地域要求;遭遇商家隐瞒、虚假承诺导致补贴损失,先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索赔。
给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提醒:诚信经营是基本准则,消费者明确关注补贴时,必须如实告知自身资质、车辆渠道、补贴申报限制,不做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避免因隐瞒信息承担大额赔偿。
政府购车补贴本身是惠民利好,但买卖双方都要守住诚信底线。消费者擦亮眼睛留存证据,经营者如实披露关键信息,才能避免万元损失纠纷。如果您也遇到购车补贴、消费维权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咨询法律解决途径。
五、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2.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