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式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6〕5号),文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行业划定标准化执业底线,全面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本次修订在财政部统筹指导下完成,核心目标是补齐原有程序准则实操短板,统一全流程作业标准,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化、数字化发展。
此次新规对资产评估完整作业链条进行系统性升级,首当其冲收紧业务承接准入门槛。准则明确要求机构承接项目前,必须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项目风险开展实质性评价并留存书面记录,严禁承接超出执业范围、存在利益冲突或高风险且无管控方案的业务,从源头遏制低价竞争、随意承接项目等乱象。委托合同、评估计划编制环节同步细化,评估计划需新增专项技术方案,根据资产类型、项目复杂度动态调整,杜绝模板化、形式化计划书。
资料核查与现场取证环节的合规要求大幅升级。准则细化资料来源渠道,涵盖企业主体、政府公示、第三方机构等合法途径,覆盖财务、产权、技术、市场、环境多维度信息;针对涉密评估项目增设专项管理条款,明确保密人员、专用作业场地、加密设备使用要求。同时规范核查验证手段,实地调查、函证、复核、询问等流程均需完整留痕,超出评估师专业范围的事项,需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核验,不得简化取证程序 。
本次修订一大亮点是适配数字化转型,新增AI、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规范。随着数据资产、碳排放权等新型无形资产评估需求增长,准则明确使用智能工具开展资料搜集、测算分析时,数据来源必须可追溯、结果可复核,杜绝黑箱操作;针对数字资产、无形资产组合等新型评估标的,配套细化核查指引,填补新兴业务程序空白。
质控与档案管理成为监管重点。新规将三级内部审核纳入法定基础评估程序,取消以往“形式审核”空间,各级审核意见、修改痕迹全部完整归档;档案归档时限压缩,重大、特殊项目需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30日内完成归档,全流程底稿做到一事一档、全程可追溯,强化机构内部质量管控刚性约束。
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从整体来看,中评协〔2026〕5号文实现了资产评估全流程闭环管控,从业务承接、现场作业、技术应用到内部审核、档案留存层层设防,既守住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底线,也适配数字经济下新型资产评估需求,将持续推动行业提升执业质量,降低机构与从业人员法律风险。
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程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主要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核查验证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并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归集整理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资产评估程序通常不分先后顺序,部分程序可以结合实施。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整记录资产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过程中,遇到无法正常推进业务的情形,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沟通后仍无法消除障碍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终止业务。终止业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妥善保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资产评估程序要求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明确下列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配合工作的承诺;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自身专业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记录。对存在利益冲突、超出专业能力、风险无法有效管控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内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工作量、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服务费。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资产评估业务全过程,明确工作主要过程、时间进度、人员安排、技术方案;资产评估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时,应当及时调整并记录调整情况。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开展现场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现状,核实评估范围。
现场调查可以采用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方式。采用抽样调查的,应当对抽样方法、抽样比例、样本代表性等进行分析说明,保障抽样有效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可以采用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等相关当事人对现场调查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所需资料。资料主要来源包括: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相关资料;从政府部门、专业服务机构、公开市场等合法渠道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涵盖财务、经营、法律、产权、技术、市场、环境等多维度信息。执行涉密评估项目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密级以及委托人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保密人员,必要时使用专用保密设备、设置独立保密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要求当事人对资产明细表等关键资料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按照本准则第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核查验证。核查验证手段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范围的核查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或者要求委托人另行委托,并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收集、核查验证后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作为评定估算的基础。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开展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开展三级审核,完整记录各级审核意见、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出具正式报告前,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人、委托人许可的相关方沟通报告内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独立分析沟通意见,决定是否调整报告;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报告应当再次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完成全部评估程序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完成业务线上报备。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归集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资料,形成资产评估档案。涉密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