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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71万索赔全部被驳回?质量维权最大误区:把产品瑕疵当成产品缺陷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天前 | 17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很多企业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认知:只要采购的设备参数不达标、无法正常生产、达不到合同约定效果,就是产品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都该由厂家承担。

但真实的司法现实,远比想象中残酷。江苏近期审结的一起设备质量纠纷,给所有工贸企业敲响警钟:设备不合格,不代表就能全额索赔。分不清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没有质量鉴定支撑,哪怕损失真实存在,起诉也会全盘败诉。

该案中,当地一家企业采购了一批工业电机,设备进场调试后,持续出现运行异响、扭矩不稳、过载能力不足等问题,完全达不到技术协议标准,无法投入生产。为避免下游项目违约、造成更大损失,企业只能紧急采购新设备替换,叠加拆装、人工等成本,实际损失高达71万元。企业理所应当发起诉讼,要求厂家全额赔偿,本以为稳赢的官司,最终却被法院全部驳回诉求。

绝大多数企业看不懂这个判决:明明是设备质量问题,为什么一分钱额外损失都赔不到?

核心答案,藏在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里:产品缺陷、产品瑕疵。而区分二者、决定案件输赢的硬核证据,就是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根据《产品质量法》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存在漏电、断裂、起火、爆损等安全隐患。

一旦通过质量鉴定确认属于产品缺陷,就适用侵权责任。企业不仅可以主张设备本身损失,因安全隐患引发的次生财产损失、抢修损失、事故损失,都可以依法全额索赔,维权力度最大、赔付范围最广。

而我们日常遇到的绝大多数设备问题,其实都属于产品瑕疵。所谓产品瑕疵,是指设备不存在任何安全风险,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毁,只是性能、参数、工艺、使用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简单说就是能用、但不好用、不达标。瑕疵问题仅属于合同违约范畴,不适用侵权赔偿规则。法院仅支持合同约定的退换货、差价补偿等基础责任,企业自行紧急替换设备产生的大额经营损失、拆装成本,基本不在赔付范围内。

回到本次败诉案件,法院之所以驳回71万索赔,核心原因非常明确。案涉电机虽性能不达标、无法投产,但全程无安全隐患、无危险风险,即便启动质量鉴定,最终结论也只会判定为性能不符合技术协议,属于产品瑕疵,无法定性为产品缺陷。

很多企业维权翻车的根本原因,就是仅凭主观感受判断质量问题,跳过质量鉴定、盲目定性、选错维权路径。拿着产品瑕疵的事实,去主张产品缺陷的高额侵权赔偿,在法律上根本无法成立。

对于所有生产、采购、贸易型企业来说,这起案件具备极强的借鉴意义。今后遇到设备质量争议,不要急于起诉、不要盲目索赔。首先依托第三方质量鉴定,对设备问题进行专业定性,区分是安全缺陷还是性能瑕疵。

若鉴定存在安全缺陷,可依据侵权规则大范围追责;若仅为性能瑕疵,则严格依据买卖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在合作签约、验收调试阶段,留存完整的运行记录、参数资料、沟通凭证,关键争议节点及时固定司法鉴定证据。

真正的企业维权,从来不是谁有理谁赢,而是谁证据精准、谁定性合法、谁路径正确谁赢。用好产品质量鉴定、分清法律边界,才能避免有理输官司,白白承担数十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