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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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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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38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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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来说鉴定费用是由承担举证义务的一方进行垫付,最后法院在处理诉讼费时再进行分配。另外也可以把把鉴定费变更到诉讼请求中去,由法院直接进行判决。对于上海消费者和商家的争议案件,鉴定费用可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再对其提供等额担保。
天纵鉴定(SKYLABS)在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关于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相关咨询,其实一般说来鉴定费用实行的是“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也就是说鉴定费通常是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进行垫付,由申请当事方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的。最后法院根据案情再做责任判定,如果全部败诉当然鉴定费用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对鉴定费用的处理一般有三种依据:
一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二是《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三是一种特例情况,对于上海案件的管辖,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争议案件可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也就是说上海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了鉴定费用可以由经营者先行垫付,但消费者要提供等额担保,这种规定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压力,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天纵鉴定(SKYLABS)总结以上三种情况,普遍来说鉴定费用是由承担举证义务的一方进行垫付,最后法院在处理诉讼费时再进行分配。另外也可以把把鉴定费变更到诉讼请求中去,由法院直接进行判决。对于上海消费者和商家的争议案件,鉴定费用可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再对其提供等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