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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贸易合同中约定:“质量以需方化验为准”并不等于单方说了算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8天前 | 1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在大宗商品买卖实务里,不少合同都会标注一条经典惯例条款:质量以需方化验为准,需方保留最终解释权。长期以来,行业形成固化交易习惯,卖方往往受制于弱势交易地位,只能被动接受该条款;多数买方更是将其视作贸易结算的“尚方宝剑”,默认只要合同有此约定,货物质量判定、价格奖惩、货款扣减均可由自己单方说了算。

但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重庆第五中院的一起煤炭买卖合同二审生效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一行业误区,明确界定:即便合同约定“以需方化验数据为准”,也绝不代表需方可以脱离规范、随意单方判定货物质量。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作为供方,长期向某造纸公司(需方)供应工业煤炭。双方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煤炭硫份、全水分、挥发份等常规质检指标,全部以需方内部检测数据为结算依据,核心的煤气比热值,则以需方电站燃烧后的运行记录数据为准,实行奖惩计价,完全由需方掌握质量与结算的判定权。

货物正常交付、投入使用后,需方依据自身实验室内部化验结果以及电站自行留存的运行记录,单方认定案涉煤炭多项指标不达标,据此向供方主张质量违约,直接提出扣减货款203428.80元。供方对该结果坚决不予认可,认为整套检测流程由需方单方闭环完成,无第三方监督、无供方见证,数据真实性、样品代表性均无法核实,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单纯依据合同字面约定,采信了需方的内部检测结论,支持了其扣款主张。供方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需方始终坚持商事自治原则,认为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数据以我方为准”,无需举证检测流程合规,法院应当直接采信其内部报告并支持扣款。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改判,彻底纠正了一审偏差。法院明确,案涉计价与质检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身合法有效、可以约束买卖双方,但合同赋予需方单方检测、单方出证、单方定价的核心权利,该权利直接左右数十万货款结算,对双方核心经济利益影响极大。基于商事公平原则,谁主导质量检测、掌控核心质检数据,谁就必须承担更高的善意注意义务,以及严苛的全流程举证责任,这也与司法质量鉴定、合规检测的证据采信准则完全一致。

在专业质量鉴定与诉讼证据审查中,一份可作为定案、扣款依据的有效质检报告,绝非简单的结果报表,必须满足取样合规、样品可溯源、全程留痕、检测方法符合国标、仪器设备合规校准、留存平行复检样品等基础合规要求,也是第三方合規检测的核心准入标准。

而本案中,需方仅能提供最终检测数据,无法举证取样过程符合煤炭质检国标规范,无法证明检测样品与案涉货物一一对应,既无供需双方共同见证取样记录,也未封存备用复检样品,缺失仪器校准台账、原始检测数据、操作溯源记录等关键合规材料,整套质检流程存在明显漏洞,完全达不到司法采信标准。

据此,重庆五中院最终未采信需方的单方检测记录,全额驳回了其二十余万元的货款扣款抗辩主张。

天纵点评

这起判例清晰传递核心裁判逻辑,合同约定的单方检验权合法有效,但绝对不是无边界的自由裁量权。合同将质检判定权交由买方,不代表买方可以免除专业质检的合规义务。买方想要凭借自身化验报告扣款、调价或拒收货物,不能仅依靠一纸内部结果,必须完整举证取样、制样、检测、存样、数据记录全流程客观、规范、真实,杜绝人为干预与选择性采信数据。

一旦卖方对质检结果提出合理异议,举证责任将完全倾斜至掌握检测数据的需方。只要检测环节存在流程瑕疵、证据缺失、留痕不全等问题,即便合同明确约定“以需方化验为准”,其单方质检结果也会被司法否定,无法作为追责依据。

落实到贸易实务中,对卖方而言,无需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束缚。签约时可主动争取共检、复检、第三方鉴定的补充条款,交货全程主动参与取样、拍照录像、见证封样,一旦产生质量争议,可通过正规复检、司法质量鉴定等方式举证推翻不合规的单方检测结果,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商事合同的所有约定,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质检权利与举证义务永远对等,权限越大、责任越重,不存在脱离专业质检规范、不受司法约束的单方判定权,大宗商品贸易的质量争议,最终依靠的是合规流程与合法质检证据,而非格式条款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