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最新调整与修订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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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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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50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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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集中发布了一批修订法律的决定,其中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对于搞检测和质量鉴定的机构来说,“质量法”和“商检法”均是经常被引用到的上位法,因此相对更加重要,故我们特别把两部法律的修订细节予以了介绍。
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在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集中发布了一批修订法律的决定,其中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对于搞检测和质量鉴定的机构来说,“质量法”和“商检法”均是经常被引用到的上位法,因此相对更加重要,故我们特别把两部法律的修订细节予以介绍。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的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的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商检机构”修改为“认证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现此条变为“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三)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正是基于“质量法”和“商检法”的相应职能授权,2017年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了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纵检测和天纵鉴定)成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据此天纵检测和天纵鉴定可以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