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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常见问题”发布解答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14天前 | 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检测(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与大家汇报过,近期工信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最新要求,201931日起,对绝大多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商家,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启动日期日趋临近,天纵检测注意到工信部近日在其网站上对此问题又发布了相关文章《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在这篇文章中工信部对一些具体执行的细节做了说明,有比较好的指导价值,因此我们也予以转载,具体信息如下文所见。


一、销售哪些设备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销售备案的设备范围为“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销售备案。应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在国内生产、销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要求,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中查询,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二、在2016年《条例》修订发布前,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2016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已经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三、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如果需要备案,需要提交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还是整机设备的信息? 

答: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该设备是否应当取得型号核准。20143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对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使用管理及型号核准相关情况有详细规定,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的型号核准要求请查询上述文件,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如果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则销售该设备应当办理备案,并提交该整机设备的型号核准信息,但无需提供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信息。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商是否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答: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如果生产商有对外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给产品用户、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以及销售给国美、苏宁等综合性卖场,开设并运营网店,或以招标采购等方式销售给用户,则生产商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2.如果生产商只负责生产,生产商所在的企业内部有专门负责销售的单位,各自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未经过市场流通,只是经过系统内部交易,则生产商无需办理销售备案,由负责专门销售的单位办理销售备案; 

3.如果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生产(即代工),B公司负责设备的市场销售,则A公司无需办理受委托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案,B公司根据上述12不同情况办理备案。 

五、进口商进口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国内销售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六、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如何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 

答:可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打印,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主体编码或二维码可标明在网络店铺首页。 

七、如果市场经营主体没有面向消费者的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只有内部办公场所,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如何标明?